一、因工作需要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查阅干部人事档案:
(一)政治审查、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、党员管理等;
(二)干部录用、聘用、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职级晋升、教育培养、职称评聘、表彰奖励、工资待遇、公务员登记备案、退(离)休、社会保险、治丧等;
(三)人才引进、培养、评选、推送等;
(四)巡视、巡察,选人用人检查、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,组织处理,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、案件查办等;
(五)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;
(六)干部日常管理中,熟悉了解干部,研究、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;
(七)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。
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。
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,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。
二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。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,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;查阅人员应当2人以上,一般均为中共正式党员。
三、查阅档案时,严禁吸烟、吃零食,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、完整,不准拆散档案和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,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、圈划和批注;未经许可不得摘录、复制档案材料;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
四、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,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,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,在规定时限内归还,归还时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。
五、借阅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,保证档案的完整、安全;不得转借、复制、抽撤档案材料或将档案交给本人及无关人员翻看。
六、查阅、借阅干部人事档案,由人事档案室登记档案姓名、查借阅内容,由查借阅人在登记簿上签署姓名及日期,任何人不得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