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来源:档案馆 发布时间:2012-10-23
广西医科大学文件
桂医大〔2012〕48号
关于印发《广西医科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校内各单位:
为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,经研究制定了《广西医科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,现予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广西医科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
广西医科大学
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
主题词:学生档案 管理规定 通知
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
校对:黄永 录入:梁林海 排版:马壮丽 (共印20份)
附件
广西医科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、归档、保管和转递工作,实现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、人社部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的规范对象为我校本科(含七年制本硕)学生档案管理工作;专科(高职)生和研究生的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仍按相关学院的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档案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,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、德才能绩、学习和实践表现的,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、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。主要包括学生的高中档案、入学登记表、体检表、学籍档案、奖惩记录、党团组织档案、毕业生登记表等。
第四条 学生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,由档案馆学生档案室集中管理。
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归档
第五条 学生档案材料分为新生档案材料和在校形成档案材料两部分。
第六条 新生档案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收集、移交,其归档范围为:
(一)高中档案材料:高中学籍簿(档案册、学籍卡、学籍表)、高中毕业生登记表、高中成长发展手册等;
(二)高考报考材料:高考考生报名登记表、考生报考信息、高考志愿表、高考体检表、思想品德考核表、少数民族证明、诚信考试承诺书、高考成绩单(口语考试成绩单)等;
(三)入党(团)材料:入党(团)申请书、入党(团)志愿书、转正材料等。
第七条 在校形成材料由各学生培养、管理、服务部门(学生工作处、各学院学生办公室、长学制办公室、教务处、团委、招生就业处、医务室等)负责做好相应材料的收集、归档、移交工作。其归档范围为:
(一)学习材料:教务处提供的主修、选修、辅修等各科类成绩单;
(二)学籍材料:教务处提供的休学、退学、转学、转专业、出国、死亡等材料证明;
(三)毕业材料: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、长学制办公室、招生就业处等部门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、学位申请表、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;
(四)奖励材料: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(如三好学生、优秀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专项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);
(五)处分材料: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、校纪,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(包括甄别、复查材料及处理意见);
(六)组织材料: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、共青团的材料(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、入党志愿书、外调材料、转正申请书);
(七)实践材料:实习鉴定表;
(八)健康材料:学生体检表;
(九)更正材料:相关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入党入团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;
(十)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。
第八条 归档范围以外的个人材料均由学生自行保管,无需归档。一般包括:高考准考证、高考录取通知书、户口迁移证、团员证、发表的论文、学位论文、获奖证书等。
第九条 归档要求:
(一)归档材料应齐全完整。各相关部门根据收集范围认真核对,必须归档而短缺的材料应作好记录,并书面通知原单位或向学生本人催要。
(二)归档材料必须真实有效。承办单位、所指对象、签署意见盖章、形成材料的日期等要素应规范完备;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,需有组织盖章;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(如审查结论、复查结论、处分决定或意见、组织鉴定等),应有本人的签字;特殊情况下,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,可由组织注明。
(三)档案材料应书写规范。凡属手写的归档材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钢笔、签字笔或毛笔书写,严禁用圆珠笔、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。
(四)归档材料应整理有序。由相应的收集部门按专业、按班级、按学号从小到大进行排列整理。
(五)归档材料应是原件。特殊情况下需保存复印件的,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,并加盖公章。
第十条 移交时间和手续:
(一)新生档案材料和新生名册(含电子版),分别由各学院和教务处学籍科于每年10月底前移交。
(二)在校形成的材料,由形成部门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。
(三)交接双方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,并签字确认;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备查。
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学生档案由学生档案室进行整理入库。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专业变动,主办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学生档案室,并为其办理档案相应变更事宜。
第三章 转递 和托管
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(结业、肄业)、退学等学籍变动发生后,应及时办理档案转递。
第十三条 档案转递统一由学生档案室以机要形式寄送,不得交由本人自带或普通邮寄。
第十四条 根据“档随人走”的原则,应届毕业生的档案转递方向分以下几类:
(一)考取研究生的,由录取院校出具调档证明后,寄送至录取院校。
(二)已落实就业单位的,按毕业生提供给招生就业处的档案邮寄地址转递,或由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学生档案室办理转递。
(三)未办理调档手续的,将按政策将其档案寄回生源地人事部门。
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,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档案留校托管,档案留校托管应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,所在院系签字、盖章,招生就业处审批备案后,方可办理。
档案留校托管期限为两年,到期仍未办理调档转递手续的毕业生档案,将按政策寄回生源地人事部门。
第十六条 留校托管期间,办理调档须出示相应证件:
(1)调回生源地需提供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;
(2)调往工作单位需提供单位调档函或报到证;
(3)调到生源地以外托管的,需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调档函。
第十七条为确保转递过程中学生档案的安全,学生档案室要做好转递和接收信息登记工作,要做好介绍信存根、邮寄证明、回执单等凭证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
第十八条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,应尽快核实本人档案是否到达档案接收单位;如有档案转递查询问题的毕业生,务必在办理调档手续一年内联系学生档案室向机要局查询(机要局对机要邮寄底单只保存一年)。
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
第十九条 据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则,学校对学生档案进行严密、科学地保管,设立专门库房,使用铁皮档案柜存放,达到防火、防潮、防高温、防盗、防光、防鼠等要求;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严守档案工作纪律,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。
第二十条 学生档案一般不予外借。因工作需要查阅的,必须持单位组织、人事部门或公安、保卫部门的证明、介绍信,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,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学生档案,并按规定予以登记。
第二十一条 查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,未经允许不得摘记、拍摄、转抄或复制档案内容;查阅时不得在材料上擅自涂改、勾画、添加批语、标记、抽出、撤换、销毁档案材料;归还时应仔细清点核对档案材料,确保齐全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生档案有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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