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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

作者: 来源:档案馆 发布时间:2012-10-22

 

广西医科大学文件

桂医大〔201236

关于印发《广西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校内各单位:

为规范我校档案管理工作,经研究制定了《广西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,现予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附件:广西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

                

广西 

  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

 

 

主题词:档案 管理办法 通知

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      2012619日印发

校对:黄永录入:欧阳文兵 排版:马壮丽(共印35份)

 

 

附件

广西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校在招生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、职工、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、实物等不同形式、载体的历史记录。

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。学校须全面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令、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,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及部门工作计划,纳入管理制度,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;保证档案机构、人员编制、档案用房、设施和经费的落实。

 

第二章  管理体制、机构及人员职责

 

第四条 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,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;

(二)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,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;

(三)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校档案机构,落实人员编制、档案库房、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;

(四)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。

第五条 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,也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资料的专门机构,负责管理全校档案工作,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档案馆的管理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;
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,并负责监督、指导和检查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。

(三)负责接收(征集)、整理、鉴定、统计、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;

(四)编制检索工具,编研、出版档案史料,开发档案信息资源;

(五)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;

(六)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;

(七)做好档案保护工作,确保档案安全;

(八)建立、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,对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指导;

(九)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,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;

(十)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。

第六条 档案馆应配备与档案工作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。

第七条 各二级单位(学院、部处、中心、办公室、馆等)需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,同时配备兼职档案员(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员)负责本单位具体档案工作,以建立完整、高效的全校档案工作体系。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和兼职档案员应尽量保持稳定,如有变动需报档案馆备案。

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是:

(一)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学习、贯彻档案工作法律、政策和规章制度;

(二)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和兼职档案员的岗位职责,保障兼职档案员完成档案工作必需的时间和条件,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;

(三)检查本单位档案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和立卷工作,并督促本单位兼职档案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时向校档案馆移交。

二级单位兼(专)职档案员的职责是:

(一)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政策法规,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

(二)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、整理、立卷和归档;

(三)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;

(三)维护档案的安全,做好保密工作,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。

(四)对按照规定不需向档案馆移交或暂不移交的文件材料,应造册登记,确保安全、完整。

第八条 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忠于职守,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。

 

第三章  文件材料的归档

 

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纸质文件归档为主,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管理制度。归档范围是:  

(一)党群类:主要包括学校党委、工会、团委、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、会议记录及纪要;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、总结;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纪检、组织、宣传教育、统战、工会、团委工作的党群管理性材料。  

(二)行政类: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、会议纪录及纪要;上级机关及学校关于人事、监察审计、武装保卫、后勤、国有资产采购工作的行政管理性材料。  

(三)学生类: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、入学登记表、体检表、学籍档案、奖惩记录、党团组织档案、毕业生登记表等。  

(四)教学类: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、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。按原国家教委、国家档案局发布的《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》((87)教办字016号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  

(五)科研类:按原国家科委、国家档案局发布的《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国档发〔19876号)执行。  

(六)基本建设类:按国家档案局、原国家计委发布的《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》(国档发〔19884号)执行。

(七)仪器设备类:主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(价值在10万元以上)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、使用、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。

(八)产品生产类: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、样品或者样品照片、录像等。

(九)出版物类: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及其他学术刊物的审稿单、原稿、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。

(十)外事类: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、出国考察、讲学、合作研究、学习进修的材料;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、教师在教学、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;学校开展校际交流、中外合作办学、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、教师、国际学生、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;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、学位、称号等的材料。

(十一)实物类:主要包括学校获得的各种奖状、奖杯、奖牌、锦旗、荣誉证书、光荣册;上级领导、知名人士、有关单位赠送给学校的题词、锦旗、牌匾、字画、工艺品;学校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;机构成立以来的使用过的牌、匾、公章等。

(十二)财会类:按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发布的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会字〔199832号)执行。

(十三)人事类:按照《广西医科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》执行。

第十条 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归档制度。归档分工为:全校性、综合性的材料由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负责归档。其余均按部门职能负责相应门类材料的归档。涉及多个部门的成套性文件由文件的主办部门归档,其他部门协办。

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。破损文件应予修复;

(二)有序整理归档文件材料,要遵循文件之间的形成规律,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;

(三)归档文件用纸规范,纸质优良,字迹清楚,应用黑色耐久笔书写;

第十二条 归档时间和手续:

(一)学校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,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移交;

(二)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,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移交;

(三)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移交;

(四)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移交;

(五)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,暂保管2年后移交档案馆统一保管。

(六)归档移交必须填写移交清册。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,并履行签字手续,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。

第十三条 各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,进行集中统一管理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。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,档案馆可通过征集、代管、捐赠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。

 

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

 

第十四条 学校档案由档案馆分类保管。档案馆对进馆档案进行分类、鉴定、编号,编制检索工具。

第十五条 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。对保管期限已满、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
第十六条 档案馆应建立和健全库房管理制度,落实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高温、防强光等措施,控制库房温湿度,确保档案安全。

第十七条 档案馆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。

第十八条 档案是学校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档案馆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,加大力度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,以实现档案实体的保护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。

 

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

 

第十九条 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和社会公布档案。未经学校授权,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。
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对外公布:

(一)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;

(二)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;

(三)属于个人隐私的;

(四)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
第二十条 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,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
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,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;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,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,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。

第二十二条 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、珍贵的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方可提供。

第二十三条 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合法部门。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二十四条 档案馆应根据学校需要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对档案资料做好编研工作。为学校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。

 

第六章 条件保障

 

第二十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,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、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,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,按照《档案馆建设标准》(建标103-2008)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。

第二十七条 学校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,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,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。

 

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

 

第二十八条 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,给予表彰与奖励:

(一)对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;

(二)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;

(三)对档案学及档案史料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;

(四)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部门的;

(五)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,表现突出的。

第二十九条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一)不按规定归档,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;

(二)违反保密规定,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公布、销毁档案的;

(三)涂改、伪造档案的;

(四)擅自出卖、赠送、交换档案的;

(五)损毁、丢失档案的;

(六)玩忽职守,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,造成档案损失的;

(七)其他违法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 

第八章  

 

第三十条 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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